
《反有組織犯罪法》
一起來學習吧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》共九章七十七條,包括總則、預防和治理、案件辦理、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、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、國際合作等章。




明確有組織犯罪、惡勢力組的概念
重拳出擊,嚴懲黑惡犯罪
“打財斷血”,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
深挖黑惡勢力的“保護傘”,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
保護相關人員合法權益
防范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






什么是有組織犯罪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(guī)定的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,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、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。(第二條)

什么是惡勢力組織?
經常糾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區(qū)域或者行業(yè)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欺壓群眾,擾亂社會秩序、經濟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。(第二條)

什么是軟暴力?
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,有組織地進行滋擾、糾纏、哄鬧、聚眾造勢等,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,足以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財產安全,影響正常社會秩序、經濟秩序的,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。(第二十三條)





網絡不是法外之地!
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,符合本法第二條規(guī)定的,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。(第二十三條)

限制出境!
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,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,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(zhí)行。(第二十九條)

依法從嚴!
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、領導者和骨干成員,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、不起訴、緩刑、減刑、假釋和暫予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的適用條件,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、沒收財產、罰金等刑罰。(第二十二條)





全面調查財產!
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,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。查詢、凍結存款、匯款、債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額等財產。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序,可以依法先行出售、變現或者變賣、拍賣。對于定罪量刑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充分,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,應當依法予以追繳、沒收。(第三十九、四十、四十三、四十五條)

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合力加強反洗錢力度





保障“打傘破網”
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,應當全面調查:
(一)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;
(二)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;
(三)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、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;
(四)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;
(五)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;
(六)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。
國家工作人員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有組織犯罪的,應當法從重處罰。

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
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(jiān)察機關、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,對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,發(fā)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,應當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及時作出處理;發(fā)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。(第十二條)





認罪認罰從寬制度!
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的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(第二十二條)

對舉報人、控告人、證人等相關人員保護人身安全!
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,保護舉報人、控告人、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:





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
教育行政部門、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,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,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,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,防范有組織犯罪的侵害。(第十一條)

發(fā)展未成年人參與犯罪從重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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